一、变更办理
(一)什么情况需要变更
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(如经营者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营项目、经营场所名称等),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。
注意: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、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,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。
(二)所需材料
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变更申请书
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、副本
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
委托他人办理的: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
(三)办理流程与时限
申请:到原发证部门窗口或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
审查:申请材料齐全、经营条件未变化或减项的,当场作出决定;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,进行现场核查
发证:准予变更的颁发新证,编号不变,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
二、延续(到期换证)办理
(一)申请时间
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15个工作日期间提出申请。
注意:在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才提出申请的,届满后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,待准予延续后方可继续经营。
(二)所需材料
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延续申请书
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、副本
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
委托他人办理的: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
(三)办理流程与时限
申请:向原发证部门提交延续申请
审查:经营条件未变化或减项的当场办理;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进行现场核查
发证:准予延续的颁发新证,编号不变,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(5年)
三、注意事项
许可证遗失、损坏的,可申请补办(10个工作日内补发)
延续申请应尽早办理,避免超期影响经营